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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地方型 SBIR 研發補助,不只是把產品做出來。對想要導入 AI 軟體、委外開發系統、共同研發設備或申請專利的中小企業而言,真正容易在結案後出現爭議的,是研發成果到底屬於誰、能否修改與再授權、原始碼是否交付,以及哪些技術不能對外公開。本文結合 115 年度官方資料,提供一套可實際使用的檢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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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央型 SBIR 常見問題指出,研究成果及衍生智慧財產權原則上歸申請企業所有,政府則在特定公益目的下保留研究使用權。基隆市 115 年度地方型 SBIR 申請須知也採申請者取得成果權利的原則;但地方型由各縣市主辦,仍要以申請年度、縣市須知與實際簽約文件為準。

常見關係 | 首先查核的文件 | 應確認的問題 |
|---|---|---|
政府與受補助企業 | 縣市申請須知、補助契約 | 成果權利歸屬、政府使用權、成果維護義務 |
申請企業與技術廠商 | 委外研發契約、驗收文件 | 交付成果、著作權、專利申請權及可修改權 |
企業與學研單位 | 共同研究或技術移轉契約 | 背景技術與新增成果如何分配 |
企業與員工 | 聘僱約定、保密及職務發明規範 | 職務成果申報、資料保密、離職交接 |
注意:「補助案成果歸申請者」不代表外包商既有軟體框架、第三方圖片或開源套件的權利也會自動移轉。
比較面向 | 中央型 SBIR | 地方型 SBIR |
|---|---|---|
管理依據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計畫規範與契約 | 各地方政府年度須知、契約與管考規則 |
成果歸屬 | 官方 FAQ 說明原則上歸申請者 | 部分縣市如 115 年基隆市有明文;仍須逐案確認 |
共同研發 | 應依適用法規、契約及權利來源釐清 | 應檢查縣市公告及企業與合作方的契約 |
成果運用 | 可能另有成果運用或回饋安排,依申請類型及規範 | 不可直接套用中央型之加值應用或回饋條款 |
受理期間與額度 | 按中央型年度規範及階段辦理 | 各縣市及當年度公告各異 |
例如中央型 Phase 2+ 的研發回饋規則有其適用條件,不可直接視為所有地方型 SBIR 的普遍義務。本文不列單一全台通用的補助額度或截止日,因各縣市年度受理規定可能不同。

權利類型 | 常見 SBIR 成果 | 主要管理重點 |
|---|---|---|
專利與專利申請權 | 機構、演算法結合硬體的技術方案、製程 | 先查前案及申請可行性,避免過早公開 |
著作權 | 程式碼、操作手冊、設計圖、介面素材 | 作者、權利移轉、授權及第三方素材證明 |
營業秘密 | 模型參數、配方、客戶資料整理方式、製程訣竅 | 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 |
持有專利並不是申請 SBIR 的必然門檻;中央型官方 FAQ 指出,研發階段選擇與是否取得專利並無直接關係。若技術已完成或已進量產,也不能把已完成部分當成新研發工作重新申請。

企業委託軟體公司開發 AI 系統、ERP 模組或演算法時,最容易忽略的不是「有沒有成果」,而是能否自行維護及交由第三人接手。
以上為實務契約檢查建議,並非宣稱各縣市補助機關要求完全一致的固定八項條款。

假設案例:甲公司已有製程資料與客戶需求,乙廠商提供原有視覺辨識框架,雙方合作開發新的檢測模組。如果只約定「雙方共享成果」,結案後可能無法判斷誰能向客戶銷售、修改或再授權。
成果項目 | 建議在契約釐清 | 交付佐證 |
|---|---|---|
甲公司原有製程資料 | 所有權不移轉,明確限制乙公司使用目的 | 資料清冊、存取紀錄 |
乙公司既有辨識框架 | 背景技術保留,授予甲方何種使用權 | 版本清單、授權附件 |
本計畫新增模組 | 新成果權利歸屬、是否排他與可轉授權 | 版本控管、測試及驗收報告 |
共同產生的改良方法 | 申請專利權及海外布局、費用分擔 | 發明揭露紀錄及合作確認 |
這是示範情境,不代表已核定案件或實際研發成果。企業應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與律師建議調整契約。

商品化前應進行「法律權利、技術交付、商業驗證」三路檢查:確認軟體第三方授權是否允許收費服務、技術是否侵犯他人權利、產品是否達到測試與市場驗證條件。官方政策重視研發成果的應用與商品化,但各階段補助適用範圍並不相同。
階段 | 實務動作 | 可保存的紀錄 |
|---|---|---|
概念驗證 | 確認需求與可行性 | 測試計畫、訪談與原型紀錄 |
技術研發 | 管理版本、測試與委外成果 | 測試日誌、原始碼提交紀錄 |
結案交付 | 核對查核點及權利文件 | 驗收報告、授權證明、成果清冊 |
市場商品化 | 確認使用權並規劃銷售及維護 | 授權矩陣、合約、試用回饋 |
不要把「預估訂單」、「預估專利核准」或「預估營收」寫成已取得的事實,也不要對外宣稱政府保證產品效能或背書。

不一定。中央型 SBIR 官方 FAQ 說明原則上歸申請者;115 年基隆市地方型 SBIR 也有類似條款。但政府可能保留特定研究使用權,仍以適用契約及規範為準。
不能直接這樣推定。須檢查委外契約、著作權約定及第三方元件授權,尤其要區分原始碼交付與商用修改權。
不能將專利視為所有縣市一律必備。中央型官方 FAQ 指出,研發階段與有無專利沒有直接關係;地方型請核對所屬縣市公告。
須看共同研究契約、原有技術貢獻、專利申請權與相關規定,不能僅依補助者身分推定全部歸屬。
應評估申請工作是否具實質創新研發內容,同時遵守開源授權及資料使用規範。直接購買現成服務、已完成開發的工作,不宜直接包裝成新研發。
可否公開須先核對保密、專利布局、客戶資料與契約限制。不得誇大研發成果或暗示政府保證產品品質。
不能概括認定。應依申請縣市當年度可編列科目、核定預算及憑證要求逐筆確認;本文不將上述費用宣稱為通用可補助支出。
本文參考: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央型 SBIR 計畫辦公室、基隆市政府 115 年地方型 SBIR 申請須知、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各縣市申請期限、補助金額、費用認列及成果授權仍以個別年度正式公告與契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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