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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想與另一家廠商聯手研發智慧製造設備、AI 系統或創新服務,常會問:「地方型 SBIR 可以由兩家公司一起申請嗎?」答案是:必須看申請縣市與年度。115 年度桃園市地方型 SBIR 允許 2 家企業共同提案,但中央型 SBIR 聯盟申請須至少 3 家成員,兩種制度不能混為一談。
本文以截至 2026 年 10 月查得的 115 年度公告為基礎,整理合作申請資格、分工、經費、自籌款、合約及研發查核。文內假設案例僅示範規劃方法,不代表實際核定結果或通行的補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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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提案」、「聯合申請」、「研發聯盟」可能出現在不同政府補助制度中,但成員數量、主導者資格及補助額度不一定相同。地方型 SBIR 由參與的縣市政府依年度公告辦理,企業應先鎖定公司設立所在地及該年度受理制度。
比較項目 | 2026 桃園地方型 SBIR | 2026 中央型 SBIR |
|---|---|---|
合作門檻 | 2 家企業共同提案 | 聯盟申請至少 3 家成員 |
主導資格 | 依桃園當年度共同提案文件判斷,不自行套用中央規定 | 主導企業須為中小企業 |
中小企業成員比例 | 依桃園當年度須知確認 | 至少 60%(含) |
補助上限 | 共同提案最高新臺幣 200 萬元 | 依聯盟申請階段及 115 年度須知核定 |
補助比例 | 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50% | 以中央 115 年度須知及核定規定為準 |
受理時間 | 2026/6/1 12:00 已截止 | 依中央官方受理公告確認 |
桃園市政府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告:單一提案最高補助 100 萬元、2 家企業共同提案最高 200 萬元,執行期間 6 至 10 個月,於 2026 年 6 月 1 日中午 12 點截止。這些數字僅代表桃園市 115 年度制度,不能直接套用其他縣市或未來年度。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另有「推動跨域研發引領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計畫」,115 年度該計畫規定至少 2 家中小企業組成聯盟,其中一家須為新創企業。這是另一項補助計畫,不能把它的資格條件當作一般地方型 SBIR 或中央 SBIR 聯盟申請規則。
共同提案不是為了提高補助上限而找一家公司掛名。企業必須能清楚回答:「如果少了合作夥伴,哪些重要研發工作無法合理完成?」例如硬體企業有感測器與機構設計能力,但缺乏邊緣 AI 演算法與資料平台整合能力,合作才可能形成明確研發互補。
合作情境 | 可說明的互補價值 | 需要提出的證據 |
|---|---|---|
設備製造+AI 軟體 | 設備與演算法整合,解決現有辨識或預測瓶頸 | 硬體設計文件、模型測試與整合報告 |
食品加工+包材研發 | 同步優化保存技術與包材性能 | 保存試驗、品質測試記錄 |
感測器+系統整合 | 研發資料擷取到服務決策的端到端流程 | 測試平台、API 規格、效能資料 |
既有客戶推薦合作公司 | 若沒有共同研發任務,不能僅以商業合作證明創新 | 應補足技術必要性與獨立工作包 |

規劃時可將工作拆成「研發任務、負責者、交付成果、驗證方法、完成時點」五欄。主導企業應負責統整時程、申請資料、聯盟會議與跨公司風險;合作企業則須具備足以執行分工任務的資源。具體權利義務依當年度計畫書、合作契約及核定條件。
工作包(假設) | 主導企業 A | 合作企業 B | 可查核交付物 |
|---|---|---|---|
需求定義 | 主責 | 參與 | 功能需求及測試情境 |
硬體模組 | 主責 | 提供介面需求 | 工程樣機與尺寸/電氣測試 |
AI 模型與資料服務 | 提供測試資料 | 主責 | 模型版本、測試報告 |
系統整合與驗收 | 統籌 | 共同測試 | 整合紀錄與達標報告 |
若跨企業共同持有資料、程式碼或研發設備,須指定保存地點、存取人員、版本管控方式,不能只在計畫書寫「共同開發」四個字。
先區分「計畫總經費」、「政府補助款」、「企業自籌款」,再按工作包配置。政府公布的補助上限不代表申請就會核定該金額,也不代表每家公司都能各領一次上限。下表為純假設試算,僅示範桃園 115 年度公布的總案 50% 補助比例上限如何理解。
項目 | 假設總經費 | 假設政府補助 | 假設自籌 |
|---|---|---|---|
企業 A 研發工作 | 新臺幣 240 萬元 | 新臺幣 120 萬元 | 新臺幣 120 萬元 |
企業 B 研發工作 | 新臺幣 160 萬元 | 新臺幣 80 萬元 | 新臺幣 80 萬元 |
合計 | 新臺幣 400 萬元 | 新臺幣 200 萬元 | 新臺幣 200 萬元 |
【假設案例,非官方核定】以上僅是數學配置,並非桃園官方允許的各廠商分款、科目認列或預算表填法。實際需依當年度申請須知及核定合約辦理,並確認每家企業是否必須各自準備自籌款、憑證與獨立帳務資料。

外部技術委託、顧問諮詢、材料設備、人員薪資,各有不同認列條件。不要因合作夥伴有開立發票能力,就把共同研發成員的所有人事成本改寫成委外服務。必要時請承辦窗口先確認該項成本的法定科目、計價方法及是否允許關係企業交易。

中央型 SBIR 115 年度聯盟申請官方文件設有「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及「研發聯盟成員權利義務待釐清事項」等附件。地方型共同提案是否需要相同附件,仍應依縣市表單確認。
【以下完全是假設案例】桃園兩家企業分別具備機台機構設計與 AI 影像演算法能力,希望研發可整合至既有產線的瑕疵檢測系統。企業 A 擬負責機構、感測及產線介接;企業 B 擬負責資料標註方法、模型優化與部署。兩家公司將共同設定測試資料來源與保密機制。
目標 | 假設查核點 | 驗證證據 |
|---|---|---|
整合樣機 | 完成 1 套可測試樣機 | 樣機照片、零件表與系統架構 |
模型效能 | 在事先定義的測試資料集中達到雙方約定門檻 | 資料切分規則、混淆矩陣、版本紀錄 |
現場測試 | 完成預定時數的產線試運轉 | 測試日誌、異常追蹤、修正紀錄 |
技術權利 | 完成共同成果授權範圍及源碼交付規則 | 簽署的協議及交付驗收單 |

上述門檻應由企業依產品特性自行定義,且研發結果是否達標需有真實數據。不能把「預期達標」寫成「已達標」,也不能自行宣稱本案例有補助核定或商品化成果。
風險 | 可能後果 | 改善方法 |
|---|---|---|
把合作廠商視為掛名 | 難以證明共同研發必要性 | 每方設定實質任務與交付物 |
套用其他縣市規則 | 資格、文件或人數不符 | 僅使用當年度指定縣市須知 |
智慧財產權未約定 | 結案後商用及源碼交付爭議 | 申請前簽署權利與授權約定 |
經費重複編列 | 憑證及資金責任不清 | 建立企業別與工作包別費用對照 |
指標沒有共同驗證 | 期中及期末查核證據不足 | 預先建立共同測試與版本留存機制 |

不能。桃園市 115 年度有開放兩家企業共同提案,但其他縣市是否開放,以及公司所在地限制,必須逐年核對。
不是。中央型 SBIR 115 年度一般聯盟申請至少三家成員,主導企業須為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成員占比至少六成。
沒有足夠官方資料支持這個結論。審查仍重視創新性、可行性、研發能力、合作必要性及證據,不能保證成功率。
115 年度公告截止時間是 2026 年 6 月 1 日中午 12 點,目前已過截止時間。未來年度應等政府正式公告。
不是。桃園 115 年度公開公告的 200 萬元為共同提案補助上限,不應理解為每家公司各領 200 萬元。
能否作為正式共同提案成員,取決於縣市須知及實質研發任務。純供應/採購關係不一定符合共同研發的內涵。
應依著作權、專利相關法律、合作協議及補助契約處理,不能只因一家是主導企業便推定所有成果都歸它。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5 年度桃園市地方型 SBIR 公告)、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5 年度中央型 SBIR 申請須知、地方型 SBIR 計畫介紹、115 年度企業跨域研發補助公告)。本文核對至 2026 年 10 月 11 日;各地補助規定、年度期程與格式請以當年度官方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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