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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想同時申請中央 SBIR、地方型 SBIR 或其他研發補助,最重要的不是只看「能不能投件」,而是確認研發內容是否不同、驗收標的是否獨立、同一成本有沒有重複請領,以及各主管機關是否限制未結案件數。2026 年(民國 115 年)相關規則並非全台一致,應依申請方案及縣市當年度公告確認。
先說結論:中央 SBIR 官方常見問題說明,中央與地方型 SBIR 可以同時申請,但計畫名稱、核心技術驗收標的應不同,且人力、設備投入與費用不得重複。地方政府可能另有案件數、歷年補助或前案未結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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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中央型 SBIR | 地方型 SBIR |
|---|---|---|
辦理單位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主辦之中央計畫 | 地方政府依其年度公告及申請須知辦理 |
能否與另一方案同時申請 | 中央 SBIR FAQ 有條件允許中央與地方案同時申請 | 需另確認申請縣市對已獲補助、未結案及同年度件數的限制 |
研發主題 | 不能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受政府補助 | 多數地方須知同樣限制相同或類似題目重複補助 |
財務憑證 | 同一成本不得重複編列或請領 | 須按地方核定預算、憑證及查核要求辦理 |
這裡的「可以同時申請」只代表中央 SBIR 對中央與地方型 SBIR 的原則性答覆,不代表任何地方型計畫都必須受理,也不代表可以使用同一批工作成果、同一張發票請領兩筆補助。
官方方案 | 可確認規定 | 實務影響 |
|---|---|---|
中央 SBIR 115 年申請須知 | 同一研發主題不得一次提出中央 SBIR 兩案以上;曾獲政府補助應揭露研發重點、成果、經費與本案差異 | 附上歷年與在執行政府計畫對照表 |
新竹縣 115 年地方型 SBIR | 相同或類似計畫不得重複申請;獲新竹縣政府相關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申請 | 前案狀態先確認,別以為只要換名稱即可 |
新竹市 115 年地方型 SBIR |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獲新竹市政府相關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申請,同公司同年度限申請一案 | 同年規劃新竹市案件須先查件數及結案限制 |
臺北市地方型 SBIR 法規資料 |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請領;另載明年度案件原則及違規追繳條款 | 是臺北市法規例子,不能推定為所有縣市一律適用 |
特別注意:2026 年經濟部地方型 SBIR 官方縣市彙整頁指出,臺北市、新北市未申辦 115 年度地方型 SBIR。因此上表的臺北市法規用於說明歷來制度風險,不是表示臺北市在 2026 年有開放受理。

不能只靠修改提案名稱判斷。企業應將待解決技術問題、研發方法、交付成果、性能指標、實際成本與人員投入逐一對照;相同客群或屬同一產品系列不必然等於同一研發計畫,但必須有可舉證的技術差異。
檢查面向 | 計畫 A | 計畫 B | 判斷方向 |
|---|---|---|---|
核心問題 | 感測器訊號誤差 | 影像辨識模型漏判 | 不同技術問題才有討論空間 |
關鍵技術 | 感測電路校正 | 影像模型訓練 | 需具體說明方法差異 |
查核點 | 量測誤差下降 | 辨識召回率提升 | 績效指標與成果證據應獨立 |
費用與人力 | 儀器校正及韌體 | 標註與模型測試 | 工作時數及票據不得重複 |
假設案例:一家智慧設備公司打算以 A 案研發低功耗感測模組,B 案開發現場異常辨識演算法。兩案可先整理不同的技術架構與驗收標的,但是否分別符合中央與地方補助資格,仍應由各計畫執行單位判定;此例不是已核定案例。
中央 SBIR FAQ 對中央與地方型 SBIR 同時申請的答覆提到:同一研發人員跨計畫的人月合計不可超過 12 人月;同一研發設備跨計畫投入月數合計不可超過 12 個月,且各科目費用不得重複編列。應再核對實際執行期間與各方案會計規則。
假設投入 | A 案 | B 案 | 合計及判斷 |
|---|---|---|---|
某工程師年度投入 | 7 人月 | 5 人月 | 12 人月,需有分工與紀錄 |
同一工程師年度投入 | 8 人月 | 6 人月 | 14 人月,不符前述中央 SBIR FAQ 所列跨案人月上限 |
測試設備投入 | 4 個月 | 6 個月 | 10 個月,仍須確認使用紀錄、成本不重複 |
以上數字純屬示意,並非建議企業一定要編滿 12 人月。工時、實際投入、薪資清冊與研發日誌應能互相勾稽。

設備分攤要能說明哪段期間、哪個專案實際使用;同一筆購料發票、同一批委外服務、同一段受補助薪資或同一項測試費用,不應分別在兩案當成完整成本報支。就算預算表列不同名稱,也不代表成本可以重複。

前一年結案不代表下一年必定可再次申請,也不代表能以相同交付標的重複補助。中央 SBIR 115 年申請須知要求揭露過去政府補助及與新案的關聯差異;部分地方政府還會限制近年累計次數、同一負責人案件或未結案件。
情境 | 建議作法 |
|---|---|
前案仍在執行 | 先核對主管機關對未結案的限制及案件數規定 |
去年已有補助結案 | 附前案成果、已用經費、此次新增技術與新的驗收指標 |
中央與地方不同年度申請 | 仍應追蹤重疊執行月份、設備期間及費用 |
前案只是延期中 | 不得逕自視為已結案;確認正式結案或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
假設案例:A 案預算 160 萬元,主要進行硬體可靠度研發;B 案預算 120 萬元,主要進行軟體判讀研發。這不是政府核定金額或保證可報支的科目配置;真正可編列的科目、補助比例與額度,均應依各主管機關最新須知及核定結果。
預算與成果 | A 案:硬體可靠度 | B 案:軟體判讀 |
|---|---|---|
核心產出 | 感測模組原型、壓力測試報告 | 演算法程式、測試資料與模型指標 |
人力分工 | 硬體設計、韌體校正 | 資料處理、模型驗證 |
耗材與儀器 | 元件、環境測試 | 依核准項目編列必要測試資源 |
成本追蹤 | A 專案成本代碼 | B 專案成本代碼 |
企業應以兩套獨立的預算明細、計畫日誌、工時、採購資料與驗收報告管理;遇到共用資源,在送件前先取得主管計畫窗口對分攤方式的確認。


中央 SBIR 官方 FAQ 表示可以有條件同時申請,但名稱、核心技術驗收標的需不同,費用與投入不得重複;地方政府另有自己的限制。
不可以只改名稱。需證明技術問題、研發方法、驗收成果及經費投入確實有差異。
可先依中央 SBIR FAQ 對跨案人月數的原則評估,同時保留工時佐證並核對地方型規定。
不可以重複請領同一成本。必要的合理分攤也應先符合各計畫核銷規範。
視申請方案而定。應查核已結案狀態、累計件數、成果差異與新的研發內容。
115 年新竹縣資料列有獲新竹縣政府相關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申請的限制。
可能涉及不受理、撤銷核定、解除契約或追回補助,具體後果依相關法規、計畫須知及契約認定。
不能。SBIR、其他研發計畫、地方補助及租稅優惠各有不同申請與排除規範,必須逐一核對。
資料參考: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央 SBIR 計畫官方網站與 115 年申請須知、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法規查詢系統。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可查官方資料整理;個別公告與須知以各主管機關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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