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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完成公司登記、成立未滿一年,甚至尚未產生穩定營收,是否可以申請SBIR?
答案是:可以。
SBIR官方常見問題明確說明,新成立公司只要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及計畫申請資格,就可以提出申請,並沒有規定公司一定要成立滿一年、具有特定營業額,或必須先獲利才能申請。
不過,「具有申請資格」與「計畫容易通過」是兩件不同的事。
新成立公司常缺少完整財務報表、歷史營收、客戶實績、量產紀錄及長期研發成果,因此在計畫書中更需要清楚證明:
換句話說,新公司不會因成立時間短而直接失去資格,但必須用其他證據補足「公司歷史較短」所造成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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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情況 | 是否可以申請 | 應注意事項 |
|---|---|---|
公司剛完成設立登記 | 可以 | 須符合中小企業及其他申請資格 |
公司成立未滿一年 | 可以 | 財務文件可依規定使用近期資料替代 |
公司目前尚未獲利 | 可以評估 | 須說明資金來源與自籌能力 |
公司尚未產生營收 | 可以評估 | 應加強市場需求及商業模式證明 |
公司只有負責人一人 | 可以評估 | 須證明人力配置足以完成計畫 |
團隊成員尚未全部到職 | 可以評估 | 人員規劃、到職時間及資格須合理 |
沒有自己的工廠 | 可以評估 | 須提出場域、設備及合作單位安排 |
技術主要委託外部公司開發 | 風險較高 | 公司仍須掌握核心研發與成果 |
負責人曾有相關產業經驗 | 有利 | 可作為團隊能力與執行實績證明 |
尚未完成第一期營業稅申報 | 須個案確認 | 應向SBIR計畫窗口確認可接受文件 |
SBIR的申請對象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現行標準包括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員工人數通常以近期勞保投保資料證明。
中央型SBIR目前沒有規定公司必須成立滿六個月、一年或三年才能申請。
只要公司已依法完成相關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及申請資格,就可提出計畫。SBIR官方也直接回答,新成立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及申請資格者,即可申請。
因此,以下情況原則上都可以評估:
但公司設立時間越短,評審越可能關注:
因此,新公司不能只強調「我們是新創公司」,而應提出具體的能力與資源證據。
個別申請中央型SBIR時,一般須提出最近一年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可使用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常見財務與資格資料包括:
現行申辦資料也要求申請企業檢附近期的國稅與地方稅違章欠稅查復資料;企業如有欠繳稅捐等不符資格情況,可能影響申請。
新公司沒有完整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是很正常的情況。
申請時可依規定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但是,營業稅申報書只能解決「應備文件」問題,不一定能完全消除評審對財務能力的疑慮。
建議另外整理一份財務說明,包含:
說明:
例如:
建議按月份列出:
月份 | 預計支出 | 主要用途 | 資金來源 |
|---|---|---|---|
第1月 | 新臺幣20萬元 | 人事與資料蒐集 | 公司資金 |
第2月 | 新臺幣25萬元 | 技術開發 | 公司資金 |
第3月 | 新臺幣30萬元 | 原型與測試 | 補助款及自籌款 |
第4月 | 新臺幣25萬元 | 場域驗證 | 公司資金 |
重點不是資本額越高越好,而是證明公司在補助款尚未完全撥付、支出提前發生或部分費用不能核銷時,仍有能力維持計畫執行。
沒有營收不代表不能申請,但會增加市場與財務說明的難度。
新成立科技公司可能仍處於:
這些都可能符合創新研發計畫的特性。
但企業需要回答:
可以準備以下資料補強:
不要只寫:
公司產品完成後,預計可以服務全台灣中小企業。
應改成:
公司初期鎖定具有少量多樣生產需求的金屬加工廠,已完成15家企業訪談,其中8家表示願意參與原型測試,預計採每套導入費加年度維護費的方式收費。
財務能力不是只看公司有沒有賺錢,也包括公司是否有能力管理預算、支付自籌款及維持計畫運作。
可以從以下六個方向說明。
說明目前資本額,以及其中多少資金可投入計畫。
但不應把全部資本額都當成可運用現金,因為公司仍有:
應提供合理的資金配置。
如股東願意在計畫核定後進行增資,可以提出:
但不能只寫「股東會支持」,卻沒有任何具體資料。
公司即使成立不久,只要已有:
都可以作為未來現金流與市場需求的佐證。
新公司的財務歷史很短,可以補充創辦人或核心團隊過去的:
但應清楚區分「個人過去經歷」與「新公司目前實績」,不能將前公司或前任職單位的營收,直接寫成新公司的營收。
企業應確認:
這部分不一定全部放進計畫書,但公司內部必須先試算。
新公司最容易犯的錯誤,是為了提高申請金額,將計畫規模寫得過大。
例如:
合理的小型計畫,通常比過度膨脹的大型計畫更具可信度。
新公司的執行能力應從「人、技術、設備、場域、管理」五個面向說明。
能力面向 | 評審可能疑問 | 可提供證據 |
|---|---|---|
團隊能力 | 誰能完成研發? | 履歷、作品、專利、專案實績 |
技術基礎 | 是否只有想法? | 原型、程式、測試、設計圖 |
設備資源 | 在哪裡做研發? | 自有設備、租用設備、合作場域 |
市場場域 | 誰會使用成果? | 客戶訪談、試用意向、合作文件 |
管理能力 | 如何控制進度? | 工作分解、查核點、風險管理 |
新公司的公司實績較少,可以把說明重點放在核心人員。
每一位主要人員應說明:
例如:
人員 | 過去經驗 | 本計畫工作 |
|---|---|---|
計畫主持人 | 10年精密加工與產線管理 | 需求定義、場域整合 |
AI工程師 | 5年影像辨識模型開發 | 模型設計與測試 |
軟體工程師 | 6年工業系統開發 | 後端、資料庫與介面 |
顧問 | 工業設備與品質驗證經驗 | 測試方法與技術諮詢 |
SBIR計畫可導入轉委託、技術引進或顧問諮詢單位,但申請企業仍應具備主導與整合能力。
可以作為團隊能力的佐證,但不能混淆。
例如負責人過去曾在大型製造公司擔任研發主管,可以寫:
計畫主持人過去曾負責某類產品研發、產線導入及客戶驗證,累積相關技術及產業經驗。
不宜寫:
本公司已服務大型製造客戶十年。
如果新公司才成立三個月,這種敘述容易造成公司實績與個人經歷不符。
比較合理的分法是:
兩者分開呈現,可信度會更高。
可以評估,但計畫規模必須與人力相符。
現行申請文件要求提供參與計畫研發人員的投保資料;公司人數少於特定規模時,可依規定檢附就業保險或其他相應證明。
只有一至兩人時,計畫書要特別說明:
一名負責人同時負責:
若沒有足夠經驗及外部資源,容易被質疑無法完成。
將計畫縮小為:
先完成可行性研究,再進入完整產品開發。
部分新公司可能尚在招募工程師。
這種情況可以評估編列待聘人員,但應清楚說明:
不要將所有核心研發工作都交給尚未找到的人。
例如,若AI工程師預計計畫開始後第三個月才到職,前兩個月就不應安排大量模型開發工作,否則人力與時程不一致。
可以評估,重點是說明實際研發與測試場所。
現行規定要求所提計畫的執行場所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公司可以透過:
但要說明:
如需合作工廠提供設備及場域,最好準備合作或測試意向文件。
不建議。
SBIR允許申請計畫導入轉委託、技術引進或顧問諮詢等合作資源。
但如果所有核心工作都由外部廠商完成,例如:
就容易被認為是一般委外採購,而不是企業自身投入創新研發。
新公司至少應掌握:
委外單位可以補足缺少的技術,但不能取代申請企業的核心角色。
不是所有新公司都一定要從Phase 1開始,但應依技術成熟度選擇。
Phase 1目前採簡報格式申請,重點在先期研究與技術可行性驗證。
新公司若已由原團隊帶入成熟技術、專利、原型或客戶合作,也可能直接評估Phase 2。
不要只寫公司成立日期及願景。
應提出:
應提供:
即使只是Phase 1,也最好不要完全停留在想法。
可提出:
應說明:
應避免:
應回答:
可以使用以下結構撰寫。
本公司雖成立未滿一年,但核心團隊已累積多年製造設備、資料分析及軟體系統開發經驗。計畫主持人曾負責多項工廠數位化導入專案,技術負責人具備設備訊號分析及AI模型開發經驗,軟體工程師則負責系統架構與資料庫整合。
公司目前已完成初步資料蒐集模組及概念驗證,並以實際設備資料進行測試。初步結果顯示,所提出方法具備辨識異常狀態的可行性,後續將透過本計畫擴大樣本、改善模型及完成場域驗證。
本計畫已與兩家金屬加工業者進行需求訪談,其中一家同意提供設備測試場域及歷史維修資料,作為技術開發與驗證基礎。
公司計畫期間所需自籌款將由現有資本及股東投入支應,並已依人事、設備、材料及委外費用建立月度現金流表,以確保補助款分期撥付期間仍能持續執行研發工作。
計畫完成後將以系統建置費及年度訂閱費作為主要商業模式,初期鎖定具有多台加工設備及預防維護需求的中小型製造商,並以現有場域合作企業作為首批示範客戶。
本公司成立時間未滿一年,目前尚無完整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將依申請規定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公司目前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萬元,可運用資金約新臺幣○○萬元。本計畫總經費預估為新臺幣○○萬元,其中公司自籌款將由現有資金及股東增資支應。
計畫執行期間已按月估算人事、材料、設備使用及委外測試費用,並保留至少○個月之營運資金,以避免因補助款分期撥付影響計畫進度。公司亦已建立計畫專案帳務與一般營運帳務的區隔管理方式,以利後續經費核銷與查核。
金額必須依公司真實狀況填寫,不宜誇大。
公司新成立,不代表計畫內容具有創新性。
評審仍會看:
創辦人的理念可以簡要說明,但不能取代:
例如公司可運用資金只有數十萬元,卻提出數百萬元自籌計畫,可能被質疑資金來源。
新公司常把整體市場規模直接當成公司營收。
正確做法是從:
潛在客戶數量 × 客單價 × 成交率
逐步推估。
個人經歷可以列入團隊能力,但必須清楚標示,不可誤導為新公司已完成的成果。
如果新公司內部沒有技術人員,也沒有能力驗收成果,容易被質疑只是利用補助採購系統。
補助款不一定在計畫開始前一次全額入帳,新公司必須先確認是否能支付薪資、材料與委外款項。
合作意向書能證明市場或場域需求,但不能證明技術可行性。
例如工程師、研究人員或產業專家共同創業。
應加強:
例如製造公司股東另成立科技公司。
應說明:
不能只依賴關係企業,卻沒有清楚的合作契約或資源安排。
建議先補強:
不宜完全依賴申請補助後才開始尋找技術團隊。
應進行:
可考慮先申請Phase 1,聚焦:
應依現行申請要求,檢查公司人數及參與人員身分,準備勞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其他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
實際可接受文件應在送件前向計畫窗口確認。
現行申辦資格列有重大違約、停權、欠繳稅捐、重複補助、重大法規違反、陸資企業及停業或解散等限制,送件前應逐項確認。
原則上,只要已依法完成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及其他申請資格,就可以提出申請。官方並未要求公司必須成立滿一年。
但公司仍須準備當期可提供的財務、投保、欠稅及其他應備文件。
個別申請時,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可依規定,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最近一年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沒有營收不一定會在資格階段被退件,但在實質審查時,企業須加強說明資金來源、客戶需求、商業模式及商品化可行性。
中央型SBIR的中小企業資格重點之一,是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官方沒有設定所有案件一律適用的最低資本額。
但公司資本及可運用資金應與申請計畫規模、自籌款及現金流需求相符。
可以評估,但應依參與人員的實際身分準備相關投保或工作證明,並證明現有人力及外部資源足以完成計畫。
應依其身分、投保資格、實際投入及申請文件規定判斷。現行申辦資料對勞保、就業保險及其他投保證明有具體要求,建議送件前向計畫窗口確認個案文件。
可以評估,並非一定要先申請Phase 1。
但若公司只有概念、沒有原型、沒有測試及場域,Phase 2的完整研發可行性較難證明。此時Phase 1可能更符合技術成熟度。
可以,但要釐清:
不得使用權利歸屬不清的程式、資料、圖面或營業秘密。
現行申辦資料將新創事業列為可提出相關證明的審查加分條件之一,但加分不代表一定通過,計畫仍須具備創新性、可行性及執行能力。
不會。
公司仍須依核定計畫投入自籌款,且只有符合核定工作、經費科目、執行期間與會計規定的支出,才可能被認列。
通常不能將與研發計畫無直接關係的租金、行政人事、一般設備、業務推廣或其他營運支出直接列入計畫核銷。
實際可編列內容應依當年度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辦理。
不建議。
即使產品尚未完成,也應先進行需求訪談、場域接洽及使用者測試,證明計畫不是只有創辦人的主觀想法。
剛成立的公司可以申請SBIR,成立未滿一年也可以依規定使用近期營業稅資料替代完整年度財務文件。
但新公司缺乏長期營運與財務紀錄,因此更應建立完整的可信證據:
團隊過往經驗+初步技術成果+真實客戶需求+合理自籌款+明確執行計畫
新公司在送件前,至少要確認以下五件事:
公司成立時間短,不一定是劣勢。新公司通常決策速度快、技術方向明確,也可能更願意發展創新產品。
真正影響審查的,是企業能否讓評審相信:
新成立的製造業、科技公司與B2B企業,除了準備SBIR計畫,也需要建立網站內容、技術文章、產業解決方案與客戶案例,讓市場逐步理解公司的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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